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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被撤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

2017/8/4 11:51:09 盐城离婚财产律师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2001年4月28日修正)

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(2001年12月24日)

 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,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,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1988年1月26日试行) 90.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,对共有财产的分割,有协议的,按协议处理;没有协议的,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,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,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、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。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,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:

  ⑴关于婚姻本身的后果。

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,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没有法律效力。应当注意,此处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,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,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⑵当事人的人身关系。

 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⑶当事人的财产关系。

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,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;协商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,涉及财产处理的,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
  ⑷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。

 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虽然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,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,对于无效、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,采取保护的原则,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,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

  新婚姻法解释: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

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  【解释】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,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。

 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,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,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...【全文阅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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